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執(zhí)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《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》和《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》的通知

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執(zhí)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《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》和《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》的通知

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正確執(zhí)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《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》和《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》的通知

   
  【頒布單位】 最高人民法院    【頒布日期】 19910923    【實施日期】 19910923 


  全國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,解放軍軍事法院: 
 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的《關于嚴懲拐賣、綁架婦女、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》和《關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》(以下簡稱兩個《決定》),對刑法和有關法律作了重要的修改補充,為進一步促進打擊拐賣、綁架婦女、兒童犯罪斗爭的開展,嚴厲查禁賣淫、嫖娼活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。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學習貫徹兩個《決定》,深刻領會《決定》的精神,嚴格依法辦案。 
  為了正確執(zhí)行這兩個《決定》,現(xiàn)特作如下通知: 
  一、198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《關于當前辦理拐賣人口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》中的有關規(guī)定,與《關于嚴懲拐賣、綁架婦女、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》相抵觸的,在《決定》施行后不再適用。 
  二、對在兩個《決定》公布施行后發(fā)生的案件,依照兩個《決定》的規(guī)定辦理。對在兩個《決定》公布施行前發(fā)生、公布施行后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,依照刑法第九條規(guī)定的原則辦理。 
  三、在兩個《決定》公布施行前發(fā)生的、已由人民法院依照當時的法律規(guī)定作出了發(fā)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的案件,不再變動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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